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程序文件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提取检材,其中一名应为承办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严禁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代为提取检材,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取得检材。检材提取过程全程录像并留存。
安徽省司法厅对安徽一家违反采样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处罚。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15号
李茵,女,身份证号:341282******032X,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李茵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李茵送达了《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司罚鉴告﹝2021﹞5号),李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经查明:李茵作为司法鉴定人,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其中,李茵参与鉴定的皖中衡司鉴[2018]物鉴字第406号、561号、6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失实,为虚假鉴定。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省司法厅给予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罚的报告》,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李茵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作虚假鉴定的”规定。经2021年9月2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李茵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6日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14号
当事人:张平,男,身份证号:340122*******2911,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张平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张平送达了《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司罚鉴告﹝2021﹞4号),张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经查明:张平作为司法鉴定人,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其中,张平参与鉴定的皖中衡司鉴[2018]物鉴字第406号、561号、6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失实,
为虚假鉴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省司法厅给予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罚的报告》及调查材料,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认为, 司法鉴定人张平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作虚假鉴定的”规定。经2021年9月2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张平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6日